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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
對假冒專利的處罰 |
1、《專利法》第六十三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3、《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二十九條: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由行為發(fā)生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管轄。
4、《安徽省專利條例》第三十一條: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由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查處電子商務領域假冒專利行為,由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所在地或者網(wǎng)店經(jīng)營者注冊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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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階段責任:對發(fā)現(xiàn)或舉報假冒專利違法行為5日內進行立案;2、審查階段責任:指派2名或2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調查取證,必須客觀公正;3、決定階段責任:依法對假冒專利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證據(jù)不足,或違法行為輕微,不需行政處罰的,予以銷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不按照規(guī)定進行立案的;2、調查取證不公正的;3、在工作過程中索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4、違法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