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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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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jiān)測設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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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终肌p、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jiān)測設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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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對符合立案法定條件的案件,予以審查后,確定是否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書面記錄存檔并反饋給相關部門或舉報人。
2、調查階段責任:按照法規(guī)規(guī)定和程序對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調查,證據(jù)完整確鑿。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調查情況進行合議,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予以銷案。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處罰。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告知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 。
5、決定階段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的內容和依據(jù)、當事人救濟的途徑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法定期限通過法定方式送達給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zhí)行后,承辦人應當制作結案報告。將有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加蓋案件承辦人印章,歸檔保存。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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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6、 濫用職權、濫施處罰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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