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30032503048/202404-00035 | 組配分類: | 權責清單 |
發(fā)布機構: | 水陽鎮(zhèn)人民政府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名稱: | 2022、2023年度宣州區(qū)水陽鎮(zhèn)權責清單 | 文號: | 無 |
生成日期: | 2024-04-15 | 發(fā)布日期: | 2024-04-15 |
索引號: | 113417030032503048/202404-00035 |
組配分類: | 權責清單 |
發(fā)布機構: | 水陽鎮(zhèn)人民政府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名稱: | 2022、2023年度宣州區(qū)水陽鎮(zhèn)權責清單 |
文號: | 無 |
生成日期: | 2024-04-15 |
發(fā)布日期: | 2024-04-15 |
序號 |
權利類型 |
權力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1 |
行政審批 |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發(fā)包方將農村土地發(fā)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 |
(2)審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劃和產業(yè)政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擬辦意見。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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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審批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予以核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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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達責任:制發(fā)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
(3)擅自增設、變更涉及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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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建設項目監(jiān)督管理。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
(4)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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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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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審批 |
五保對象入農村敬老院的批準 |
《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準,并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xié)議。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審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劃和產業(yè)政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擬辦意見。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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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審批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予以核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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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達責任:制發(fā)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
(3)擅自增設、變更涉及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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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建設項目監(jiān)督管理。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
(4)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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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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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處罰 |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guī)劃的規(guī)定建住宅的處罰 |
《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在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未按規(guī)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guī)劃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guī)劃的規(guī)定建住宅的,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
(1)立案責任: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立案,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取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調查責任: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 |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
||||
(3)審查責任:執(zhí)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后,提出處理意見,由負責人對調查結果及執(zhí)法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審查,然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
(2)指派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
||||
(4)告知責任:制作行政處罰告知審批表,聯(lián)同卷宗報法制機構核審。經負責人審批后,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 |
(3)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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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決定責任:依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制作處罰決定書連同案卷報法制機構核審,經負責人審批,重大疑難案件由案審會討論,審批后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履行方式; |
(4)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
||||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
(5)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
||||
(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蹤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蹤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
(6)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
||||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7)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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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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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處罰 |
損壞村莊和集鎮(zhèn)的房屋、公共設施、破壞村容鎮(zhèn)貌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處罰 |
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并應當賠償: |
(1)立案責任: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立案,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取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一)損壞村莊和集鎮(zhèn)的房屋、公共設施的; |
(2)調查責任: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 |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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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zhèn)貌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 |
(3)審查責任:執(zhí)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后,提出處理意見,由負責人對調查結果及執(zhí)法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審查,然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
(2)指派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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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責任:制作行政處罰告知審批表,聯(lián)同卷宗報法制機構核審。經負責人審批后,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 |
(3)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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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決定責任:依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制作處罰決定書連同案卷報法制機構核審,經負責人審批,重大疑難案件由案審會討論,審批后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履行方式; |
(4)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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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
(5)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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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蹤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蹤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
(6)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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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7)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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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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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 |
《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擅自在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在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未按規(guī)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guī)劃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
(1)立案責任: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立案,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取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調查責任: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 |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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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查責任:執(zhí)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后,提出處理意見,由負責人對調查結果及執(zhí)法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審查,然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
(2)指派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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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責任:制作行政處罰告知審批表,聯(lián)同卷宗報法制機構核審。經負責人審批后,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 |
(3)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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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決定責任:依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制作處罰決定書連同案卷報法制機構核審,經負責人審批,重大疑難案件由案審會討論,審批后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履行方式; |
(4)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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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
(5)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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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蹤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蹤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
(6)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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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7)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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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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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guī)定送子女或被監(jiān)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經教育后仍拒絕履行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jiān)護人、未按法律規(guī)定送子女或被監(jiān)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qū)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對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被監(jiān)護人就學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罰款的處罰。 |
(1)立案責任: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立案,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取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調查責任: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 |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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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查責任:執(zhí)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后,提出處理意見,由負責人對調查結果及執(zhí)法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審查,然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
(2)指派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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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責任:制作行政處罰告知審批表,聯(lián)同卷宗報法制機構核審。經負責人審批后,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 |
(3)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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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決定責任:依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制作處罰決定書連同案卷報法制機構核審,經負責人審批,重大疑難案件由案審會討論,審批后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履行方式; |
(4)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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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
(5)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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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蹤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蹤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 |
(6)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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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7)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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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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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給付 |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十四條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tǒng)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guī)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xiàn)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
(2)審查責任:審查材料。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不予受理的、不予核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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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
(3)決定責任: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書上簽署辦理意見,現(xiàn)場予以告之后續(xù)辦事事宜。對不符合條件的,解釋說明。 |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準予核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核準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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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申請書復印件。 |
(3)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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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辦理過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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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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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強制 |
未依法取得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或未按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未依法取得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催告責任:在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未依法取得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xiāng)村規(guī)劃建設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的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對象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zhí)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zhí)行決定。 |
(2)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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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執(zhí)行責任:在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未依法取得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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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現(xiàn)場檢查停止建設以及改正情況。 |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強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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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5)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在執(zhí)行強制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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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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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強制 |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并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時的強制性應急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民公告,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排污單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
(1)催告責任: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對象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zhí)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zhí)行決定。 |
(2)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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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執(zhí)行責任: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行政強制。 |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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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現(xiàn)場檢查強制實施以及改正情況。 |
(4)在執(zhí)行強制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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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 |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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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強制 |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栋不帐‰娏υO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第五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協(xié)助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 |
(1)催告責任: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對象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zhí)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zhí)行決定。 |
(2)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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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執(zhí)行責任: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制實施。 |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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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現(xiàn)場檢查強制實施以及改正情況。 |
(4)在執(zhí)行強制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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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 |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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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強制 |
防汛遇到阻攔和拖延時組織強制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三十三條:當河道水位或者流量達到規(guī)定的分洪、滯洪標準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有權根據經批準的分洪、滯洪方案,采取分洪、滯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對毗鄰地區(qū)有危害的,須經有管轄權的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并事先通知有關地區(qū)。 |
(1)催告責任:在防汛遇到阻攔和拖延時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對象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
在非常情況下,為保護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qū)和大局安全,必須作出局部犧牲時,在報經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準后,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可以采取非常緊急措施。實施上述措施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制實施。 |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zhí)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zhí)行決定。 |
(2)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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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執(zhí)行責任: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制實施。 |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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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現(xiàn)場檢查強制實施以及改正情況。 |
(4)在執(zhí)行強制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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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 |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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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強制 |
地質災害險情情況緊急的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 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1)催告責任: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對象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zhí)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zhí)行決定。 |
(2)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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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執(zhí)行責任: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行政強制。 |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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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現(xiàn)場檢查強制實施以及改正情況。 |
(4)在執(zhí)行強制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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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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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強制 |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處置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九條 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fā)現(xiàn)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fā)現(xiàn)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
(1)催告責任: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對象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zhí)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zhí)行決定。 |
(2)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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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執(zhí)行責任: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行政強制。 |
(3)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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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現(xiàn)場檢查強制實施以及改正情況。 |
(4)在執(zhí)行強制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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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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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確認 |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yè)的就業(yè)登記 |
《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第六十二條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yè)的,由本人在街道、鄉(xiāng)鎮(zhèn)公共就業(yè)服務機構辦理就業(yè)登記。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或不應該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2)審查責任:按照即辦件程序,對依法應當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直接作出行政確認或者不予確認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告知理由)。 |
(2)沒有嚴格按照工作規(guī)程組織鑒定,違反公開、透明、公正的原則,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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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做出審核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做出核準決定,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核準的說明理由。 |
(3)收受賄賂或向當事人索取財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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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管、防止弄虛作假。 |
(4)辦理人員弄虛作假、私舞弊、提供不實材料,導致不正確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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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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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確認 |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七條 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以下稱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已婚的,辦理婚育證明還應當出示結婚證?;橛C明應當載明成年育齡婦女的姓名、年齡、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配偶信息、生育狀況、避孕節(jié)育情況等內容。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出具婚育證明。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或不應該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七條 成年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 |
(2)審查和決定責任:按照即辦件程序,對依法應當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直接作出行政確認或者不予確認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告知理由)。 |
(2)沒有嚴格按照工作規(guī)程組織鑒定,違反公開、透明、公正的原則,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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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出具證明,信息公開。 |
(3)收受賄賂或向當事人索取財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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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管、防止弄虛作假。 |
(4)辦理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實材料,導致不正確鑒定結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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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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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確認 |
流動人口避孕節(jié)育情況的證明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十三條 流動人口現(xiàn)居住地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guī)定,為已婚育齡婦女出具避孕節(jié)育情況證明。流動人口現(xiàn)居住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已婚育齡婦女的避孕節(jié)育情況證明,及時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流動人口避孕節(jié)育情況。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不得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jié)育情況檢查。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或不應該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2)審查和決定責任:按照即辦件程序,對依法應當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直接作出行政確認或者不予確認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告知理由)。 |
(2)沒有嚴格按照工作規(guī)程組織鑒定,違反公開、透明、公正的原則,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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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出具證明,信息公開。 |
(3)收受賄賂或向當事人索取財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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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管、防止弄虛作假。 |
(4)辦理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實材料,導致不正確鑒定結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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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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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確認 |
生育服務登記 |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內應當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辦理妊娠登記,免費領取生殖保健服務證,并于生育后45日內辦理生育登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妊娠登記和生育登記情況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 |
(1)妊娠登記和生育登記情況,符合形式要件的,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備案的。 |
(2)審查和決定責任:按照即辦件程序,對依法應當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直接作出行政確認或者不予確認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告知理由)。 |
(2)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guī)履行審查義務,對應當予以認定的不予認定,或者對不應認定的予以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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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登記,信息公開。 |
(3)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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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管、防止弄虛作假。 |
(4)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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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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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確認 |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核發(fā) |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或不應該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2)審查責任:按照即辦件程序,對依法應當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直接作出行政確認或者不予確認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告知理由)。 |
(2)沒有嚴格按照工作規(guī)程組織鑒定,違反公開、透明、公正的原則,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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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發(fā)放光榮證,信息公開。 |
(3)收受賄賂或向當事人索取財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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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管、防止弄虛作假。 |
(4)辦理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實材料,導致不正確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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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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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確認 |
兵役登記 |
《征兵工作條例》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地區(qū)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并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或不應該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安徽省征兵工作條例》第十四條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依照兵役機關的要求,按時通知適齡公民到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 |
(2)審查責任:按照即辦件程序,對依法應當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直接作出行政確認或者不予確認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告知理由)。 |
(2)沒有嚴格按照工作規(guī)程組織鑒定,違反公開、透明、公正的原則,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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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做出審核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做出核準決定,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核準的說明理由。 |
(3)收受賄賂或向當事人索取財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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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管、防止弄虛作假。 |
(4)辦理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實材料,導致不正確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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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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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確認 |
購買毒性中藥的證明 |
《醫(y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十條科研和教學單位所需的毒性藥品,必須持本單位的證明信,經單位所在地縣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批準后,供應部門方能發(fā)售。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或不應該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群眾自配民間單、秘、驗方需用毒性中藥,購買時要持有本單位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證明信,供應部門方可發(fā)售。每次購用量不得超過2日極量。 |
(2)審查責任:按照即辦件程序,對依法應當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直接作出行政確認或者不予確認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告知理由)。 |
(2)沒有嚴格按照工作規(guī)程組織鑒定,違反公開、透明、公正的原則,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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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做出審核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做出核準決定,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核準的說明理由。 |
(3)收受賄賂或向當事人索取財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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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管、防止弄虛作假。 |
(4)辦理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實材料,導致不正確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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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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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確認 |
對個人啟事、聲明等廣告的證明 |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第(八)項的規(guī)定,申請刊播下列內容的廣告,應當提交有關證明:(一)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等廣告,應當提交主辦單位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二)個人啟事、聲明等廣告,應當提交所在單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或不應該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2)審查責任:按照即辦件程序,對依法應當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直接作出行政確認或者不予確認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告知理由)。 |
(2)沒有嚴格按照工作規(guī)程組織鑒定,違反公開、透明、公正的原則,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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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做出審核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做出核準決定,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核準的說明理由。 |
(3)收受賄賂或向當事人索取財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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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管、防止弄虛作假。 |
(4)辦理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實材料,導致不正確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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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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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裁決 |
土地權屬爭議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
(1)受理責任:對行政裁決申請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九條 當事人發(fā)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guī)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
(2)審查責任:組織人員調查取證,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
(1)對符合條件的權屬爭議裁決申請不予受理、裁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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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鄉(xiāng)級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
(3)裁決責任:在法定期限內,根據審查結果依法作出裁決決定。 |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權屬爭議裁決申請受理、裁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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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工作,行署和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主管本轄區(qū)內土地權屬爭議處理工作,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
(4)執(zhí)行責任:督促有關單位落實行政裁決決定。 |
(3)因裁決不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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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發(fā)生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應首先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guī)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進行行政裁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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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農村個人之間、個人與農村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fā)生土地權屬爭議,由爭議土地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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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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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權屬爭議裁決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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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行政裁決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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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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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裁決 |
民間糾紛裁決 |
《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第三條 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的范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guī)定的民間糾紛,即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fā)生的糾紛。 |
(1)受理責任:對行政裁決申請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第五條 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可以決定由責任一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舉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但不得給予人身或者財產處罰。 |
(2)審查責任:組織人員調查取證,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
(1)對符合條件的裁決申請不予受理、裁決的。 |
|||
第七條 當事人提請?zhí)幚淼拿耖g糾紛,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受理??绲貐^(qū)的民間糾紛,由當事人雙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協(xié)商受理。 |
(3)裁決責任:在法定期限內,根據審查結果依法作出裁決決定。 |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決申請受理、裁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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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經過調解后,仍達不成協(xié)議的糾紛,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處理決定。 |
(4)執(zhí)行責任:督促有關單位落實行政裁決決定。 |
(3)在行政裁決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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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進行行政裁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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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裁決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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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行政裁決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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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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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規(guī)劃 |
制定植樹造林規(guī)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yè)長遠規(guī)劃。國有林業(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自然保護區(qū),應當根據林業(yè)長遠規(guī)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 |
(1)受理責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規(guī)劃審批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不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guī)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qū)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yè)和城鄉(xiāng)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guī)劃確定的任務。 |
(2)審查責任:對有關發(fā)展建設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進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依法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舉行聽證、公示。 |
(2)對不符合規(guī)劃審批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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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作出許可、轉報或者不予許可、不予轉報決定(不予轉報的應當告知理由)。 |
(3)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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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達責任:制發(fā)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
(4)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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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定期跟蹤評估規(guī)劃實施效果。 |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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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6)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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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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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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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權力 |
土地承包經營期內承包土地調整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
(2)審查責任: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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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 |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予以核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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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督責任:加強事后監(jiān)管并將審批表報市相關部門備案。 |
(3)擅自增設、變更涉及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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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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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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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權力 |
土地承包合同的備案 |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五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轄區(qū)內有農村土地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體管理工作由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承擔。 |
(1)受理責任:接收備案合同,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第十二條發(fā)包方應當和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發(fā)包方和承包方各執(zhí)一份,另一份由發(fā)包方在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
(2)審查責任:審核報備承包合同是否齊全,提出備案預審意見。 |
(1)利用職權干涉土地承包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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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發(fā)包方、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登記、建檔、和查詢等工作。 |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承包合同備案的決定(不同意備案的應當告知理由)。 |
(2)利用職權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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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 |
(3)不依法處理有關土地承包的投訴、舉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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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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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權力 |
對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的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fā)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
(2)審查責任: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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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fā)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
(3)決定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 |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予以核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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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書面通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補正。 |
(4)事后監(jiān)督責任:加強事后監(jiān)管并將審批表報市相關部門備案。 |
(3)擅自增設、變更涉及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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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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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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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權力 |
對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的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八條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
(2)審查責任: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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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fā)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 |
(3)決定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 |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予以核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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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包方持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
(4)事后監(jiān)督責任:加強事后監(jiān)管并將審批表報市相關部門備案。 |
(3)擅自增設、變更涉及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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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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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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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權力 |
換發(fā)、補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fā)、補發(fā)。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fā)證機關辦理換發(fā)、補發(fā)手續(xù)。 |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審查責任: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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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 |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予以核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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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督責任:加強事后監(jiān)管并將審批表報市國土局備案。 |
(3)擅自增設、變更涉及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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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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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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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權力 |
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用地的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須經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
(2)審查責任: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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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 |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予以核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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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督責任:加強事后監(jiān)管并將審批表報市國土局備案。 |
(3)擅自增設、變更涉及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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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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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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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其他權力 |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日(以承諾時限為準)內作出決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安徽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協(xié)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guī)劃、林業(yè)、環(huán)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地質災害防治規(guī)劃、宅基地利用情況調查結果,編制宅基地規(guī)劃,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
(2)審查責任:對初審材料進行審核;組織評審;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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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經批準的宅基地規(guī)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規(guī)劃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布。第十九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
(3)決定責任:作出轉報決定(不予轉報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予以核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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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達責任:制發(fā)相關文書并轉報;信息公開。 |
(3)擅自增設、變更涉及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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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責任:接受監(jiān)督。 |
(4)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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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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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權力 |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編制及公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
(1)委托責任:嚴格對編制單位的資質等進行審核,并依法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組織編制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第二十條第二款 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qū),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
(2)編制責任:對受委托的單位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
(1)對沒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委托的;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四款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
(3)決定責任:對編制完成的報告,征求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改正; |
(2)對明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技術要求的方案組織評審的; |
|||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十一條 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依照《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審批。 |
(4)公告責任:制發(fā)相關文書并轉報; |
(3)因未嚴格審核造成重大損失的; |
|||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嚴格落實方案要求,接受監(jiān)督,及時解決反饋的信息; |
(4)在編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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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5)在編制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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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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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他權力 |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
(1)審查責任: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 |
(2)公告責任: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
(1)對已批準的建設用地項目不辦理公告的或者不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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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
(3)事后監(jiān)管責任:應當將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歸檔,并通過一定方式向社會公眾開放查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征收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實施中問題的舉報,接受社會監(jiān)督。 |
(2)未嚴格審查兩公告,造成國家利益損害的或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者的權益損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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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3)擅自增設、變更公告辦理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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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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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辦理過程中發(fā)生向申請人索要利益回報等腐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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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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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其他權力 |
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監(jiān)督 |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市、縣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
(1)編制責任:組織規(guī)劃編制單位、有關部門、有關縣市人民政府開展規(guī)劃編制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審查責任:組織專家、相關部門審查、依法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舉行聽證、公示;必要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
1、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guī)劃而未組織編制規(guī)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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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報批責任:根據法定審批權限,上報審批,信息公開。 |
2、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和修改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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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定期跟蹤評估規(guī)劃實施情況。 |
3、在規(guī)劃編制、審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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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在規(guī)劃審查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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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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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其他權力 |
耕地占用稅免征或者減征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以承諾時限為準)內作出決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和邊遠貧困山區(qū)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
(2)審查責任:對初審材料進行審核;組織評審;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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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作出轉報決定(不予轉報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予以核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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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達責任:制發(fā)相關文書并轉報;信息公開。 |
(3)擅自增設、變更涉及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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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責任:接受監(jiān)督。 |
(4)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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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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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權力 |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
(1)受理環(huán)節(jié)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三條發(fā)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 |
(2)審查和決定環(huán)節(jié)責任:按照即辦件程序,對依法應當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直接作出行政確認或者不予確認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或不應該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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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送達環(huán)節(jié)責任:作出調解解決意見,信息公開。 |
(2)沒有嚴格按照工作規(guī)程組織鑒定,違反公開、透明、公正的原則,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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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3)收受賄賂或向當事人索取財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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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辦理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實材料,導致不正確鑒定結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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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其他嚴重妨礙工作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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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其他權力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爭議調解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fā)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xié)商解決。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審查和決定責任:按照即辦件程序,對依法應當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直接作出行政確認或者不予確認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或不應該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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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送達責任:作出調解解決意見,信息公開。 |
(2)沒有嚴格按照工作規(guī)程組織鑒定,違反公開、透明、公正的原則,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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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3)收受賄賂或向當事人索取財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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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辦理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實材料,導致不正確鑒定結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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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其他嚴重妨礙工作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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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
在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規(guī)劃許可的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四十一條在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進行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鄉(xiāng)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核發(fā)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 |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在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guī)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
(2)審查責任: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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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進行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鄉(xiāng)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核發(fā)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 |
(3)決定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 |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予以核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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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 |
(4)事后監(jiān)督責任:加強事后監(jiān)管并將審批表報市國土局備案。 |
(3)擅自增設、變更涉及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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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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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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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
鄉(xiāng)、鎮(zhèn)總體規(guī)劃編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zhèn)的總體規(guī)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zhèn)的總體規(guī)劃由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
(1)編制責任:組織規(guī)劃編制單位、有關部門、有關縣市人民政府開展規(guī)劃編制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第十六條第二、三款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zhèn)總體規(guī)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
(2)審查責任:組織專家、相關部門審查、依法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舉行聽證、公示;必要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
(1)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guī)劃而未組織編制規(guī)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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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zhèn)體系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或者鎮(zhèn)總體規(guī)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guī)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
(3)報批責任:根據法定審批權限,上報審批,信息公開。 |
(2)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和修改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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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xiāng)規(guī)劃、村莊規(guī)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guī)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定期跟蹤評估規(guī)劃實施情況。 |
(3)在規(guī)劃編制、審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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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在規(guī)劃審查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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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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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
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的編制及公布 |
《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八條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并監(jiān)督實施。 |
(1)編制責任:組織規(guī)劃編制單位、有關部門、有關縣市人民政府開展規(guī)劃編制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第十四條村莊、集鎮(zhèn)總體規(guī)劃和集鎮(zhèn)建設規(guī)劃,須經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
(2)審查責任:組織專家、相關部門審查、依法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舉行聽證、公示;必要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
(1)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guī)劃而未組織編制規(guī)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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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莊建設規(guī)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
(3)報批責任:根據法定審批權限,上報審批,信息公開。 |
(2)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和修改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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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經批準后,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公布。 |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定期跟蹤評估規(guī)劃實施情況。 |
(3)在規(guī)劃編制、審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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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在規(guī)劃審查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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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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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
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編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二十條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鎮(zhèn)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zhèn)的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h人民政府所在地鎮(zhèn)的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根據鎮(zhèn)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
(1)編制責任:組織規(guī)劃編制單位、有關部門、有關縣市人民政府開展規(guī)劃編制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審查責任:組織專家、相關部門審查、依法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舉行聽證、公示;必要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
(1)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guī)劃而未組織編制規(guī)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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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報批責任:根據法定審批權限,上報審批,信息公開。 |
(2)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和修改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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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定期跟蹤評估規(guī)劃實施情況。 |
(3)在規(guī)劃編制、審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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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在規(guī)劃審查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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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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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
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編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和鎮(zhèn)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 |
(1)準備責任:收集基礎資料,明確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保證規(guī)劃設計的全面性及可操作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編制責任:規(guī)劃編制應符合項目規(guī)劃條件和國家相關技術規(guī)范,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 |
(1)調研不充分、工作不嚴謹,致使規(guī)劃設計可操作性不強。規(guī)劃編制不符合項目規(guī)劃條件和國家相關技術規(guī)范,不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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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布責任:以合適的方式在法定期間及時、全面、準確地發(fā)布已編制規(guī)劃,使相關人員知曉。 |
(2)編制不公布或不及時公布或已不合適的方式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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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常監(jiān)管責任:保障已編制規(guī)劃得以實施,杜絕違反規(guī)劃的行為發(fā)生。 |
(3)疏于職守,對違反規(guī)劃的違法行為監(jiān)管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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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
轄區(qū)內近期建設規(guī)劃制定、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三十四條 城市、縣、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鎮(zhèn)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近期建設規(guī)劃,報總體規(guī)劃審批機關備案。 |
(1)準備責任:收集基礎資料,明確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保證規(guī)劃設計的全面性及可操作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第四十九條 城市、縣、鎮(zhèn)人民政府修改建設規(guī)劃的,應當將修改后的建設規(guī)劃報總體規(guī)劃審批機關備案。 |
(2)編制責任: 規(guī)劃編制應符合項目規(guī)劃條件和國家相關技術規(guī)范,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 |
(1)調研不充分、工作不嚴謹,致使規(guī)劃設計可操作性不強。規(guī)劃編制不符合項目規(guī)劃條件和國家相關技術規(guī)范,不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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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布責任:以合適的方式在法定期間及時、全面、準確地發(fā)布已編制規(guī)劃,使相關人員知曉。 |
(2)編制 不公布或不及時公布或已不合適的方式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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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常監(jiān)管責任:保障已編制規(guī)劃得以實施,杜絕違反規(guī)劃的行為發(fā)生。 |
(3)疏于職守,對違反規(guī)劃的違法行為監(jiān)管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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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
在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工程的規(guī)劃許可證核發(f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zhèn)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和規(guī)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zhèn)人民政府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
(1)公示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內容;說明申請許可的途徑和方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受理責任:應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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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等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報分管領導決定。 |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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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決定責任:在規(guī)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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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達責任:按時辦結,制作并送達許可證,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 |
(4)不符合規(guī)定而作出批準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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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監(jiān)管責任:按照事中事后監(jiān)管制度的要求加強不定期檢查。 |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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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6)違規(guī)亂收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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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后續(xù)監(jiān)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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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超過法定權限作出行政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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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辦理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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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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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
在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建設村民住宅的《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核發(fā)的審核 |
《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
(1)公示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內容;說明申請許可的途徑和方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
(2)受理責任:應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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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規(guī)劃批準。 |
(3)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等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報分管領導決定。 |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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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第三十二條在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申請人應當持村民委員會證明材料、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向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
(4)決定責任:在規(guī)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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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農用地的,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鄉(xiāng)規(guī)劃或者村莊規(guī)劃的,核發(fā)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不符合鄉(xiāng)規(guī)劃或者村莊規(guī)劃的,不予核發(fā)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5)送達責任:按時辦結,制作并送達許可證,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 |
(4)不符合規(guī)定而作出批準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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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需占用農用地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農用地轉用批準材料。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決定,符合鄉(xiāng)規(guī)劃或者村莊規(guī)劃的,核發(fā)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不符合鄉(xiāng)規(guī)劃或者村莊規(guī)劃的,不予核發(fā)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6)監(jiān)管責任:按照事中事后監(jiān)管制度的要求加強不定期檢查。 |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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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6)違規(guī)亂收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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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后續(xù)監(jiān)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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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超過法定權限作出行政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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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辦理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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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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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
在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批準 |
《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未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
(1)公示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內容;說明申請許可的途徑和方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受理責任:應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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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等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報分管領導決定。 |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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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決定責任:在規(guī)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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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達責任:按時辦結,制作并送達許可證,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 |
(4)不符合規(guī)定而作出批準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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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監(jiān)管責任:按照事中事后監(jiān)管制度的要求加強不定期檢查。 |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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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6)違規(guī)亂收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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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后續(xù)監(jiān)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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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超過法定權限作出行政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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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辦理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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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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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
鄉(xiāng)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建設工程的管理 |
《建制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辦法》第七條 建制鎮(zhèn)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制鎮(zhèn)的規(guī)劃建設管理工作。 |
(1)公示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內容;說明申請許可的途徑和方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第二十三條 建制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的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取得施工許可證,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派專人到現(xiàn)場定位放線或驗線后,方可開工。 |
(2)受理責任:應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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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凡在建制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承建工程項目的施工企業(yè),必須持有《施工企業(yè)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并到當地鎮(zhèn)建設管理機構登記后,方可按照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承建工程。嚴禁無證或者越級承建工程。 |
(3)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等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報分管領導決定。 |
(2)未依法說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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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制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從事建筑施工的個體工匠應當到建制鎮(zhèn)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
(4)決定責任:在規(guī)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3)未公開申請所需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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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成立鄉(xiāng)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辦公室的通知》(界編〔2015〕3號) |
(5)送達責任:按時辦結,制作并送達許可證,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 |
(4)不符合規(guī)定而作出批準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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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鎮(zhèn)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和村莊規(guī)劃編制的具體組織及規(guī)劃審批前的組織審查工作。 |
(6)監(jiān)管責任:按照事中事后監(jiān)管制度的要求加強不定期檢查。 |
(5)超過法定期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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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確定建設項目規(guī)劃條件,負責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建設項目選址初審,負責提出核發(f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的初審意見。 |
(7)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6)違規(guī)亂收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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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負責核發(fā)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的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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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后續(xù)監(jiān)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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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負責所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的驗線工作;所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的規(guī)劃核實工作;農村村民住宅竣工后的備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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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超過法定權限作出行政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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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負責管理轄區(qū)內各項建筑活動和施工許可初審工作,并負責村鎮(zhèn)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jiān)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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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辦理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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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指導鎮(zhèn)、村供水、排水、垃圾和污水處理、燃氣、園林綠化、環(huán)境衛(wèi)生等建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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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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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指導鎮(zhèn)、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住宅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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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負責轄區(qū)內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申請的初審和村鎮(zhèn)建筑工匠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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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負責村鎮(zhèn)規(guī)劃建設檔案管理及統(tǒng)計、信息報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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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承擔農村環(huán)境綜合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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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承辦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市規(guī)劃建設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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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其他權力 |
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六條國務院獸醫(yī)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y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動物疫病發(fā)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fā)出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博預警后,應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
(1)預防責任:做好本行政區(qū)域的動物疫病防治工作 ,監(jiān)視動物疫病疫情。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條:發(fā)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y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組織防治和凈化。 |
(2)防治責任:疫病發(fā)生時控制、撲滅疫情。 |
(1)玩忽職守、履職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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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 |
(3)后續(xù)工作責任:對于控制、撲滅疫情時發(fā)生群眾損失的統(tǒng)計、上報、補償。 |
(2)徇私舞弊、貪污受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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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為了控制動物疫病,在封鎖的疫區(qū)內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一)對疫點內染疫、疑似染疫和病死的動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畜牧獸醫(yī)、衛(wèi)生、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和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進行撲殺、銷毀或作其他無害化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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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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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受威脅區(qū)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采取預防性措施,防止動物疫病傳人;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監(jiān)視疫情動態(tà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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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其他權力 |
發(fā)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緊急調集征用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三十四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理需要,有權緊急調集人員、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
(1)決定責任:根據應急處理需要,預測、統(tǒng)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單位和個人的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被征集使用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塑還并給予合理補償。 |
需調集的人員、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數目,保證征用行為的合法及合理性。 |
(1)玩忽職守、履職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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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執(zhí)行責任:告知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送達征用決定及被征用物資書面憑證。 |
(2)徇私舞弊、貪污受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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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返還、補償責任:依法合理補償。 |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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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其他權力 |
對畜禽養(yǎng)殖環(huán)境污染行為的制止處置 |
《畜禽規(guī)模養(yǎng)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五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協(xié)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qū)域的畜禽養(yǎng)殖污染防治工作。 |
(1)防治責任:做好本行政區(qū)域的畜禽養(yǎng)殖污染防治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畜禽規(guī)模養(yǎng)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yǎng)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yǎng)殖環(huán)境污染的監(jiān)測。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fā)現(xiàn)畜禽養(yǎng)殖環(huán)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
(2)檢查責任:對畜禽養(yǎng)殖環(huán)境污染行為進行督查。 |
(1)玩忽職守、履職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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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報告責任:發(fā)現(xiàn)畜禽養(yǎng)殖環(huán)境污染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
(2)徇私舞弊、貪污受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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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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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其他權力 |
捕殺狂犬、野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工負責: |
(1)防范教育責任:狂犬病預防知識和防范措施的衛(wèi)生健康教育。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三)鄉(xiāng)(鎮(zhèn))政府負責轄區(qū)內養(yǎng)犬的管理,捕殺狂犬、野犬。 |
(2)管理責任:轄區(qū)內養(yǎng)犬的管理,捕殺狂犬、野犬 |
(1)玩忽職守、履職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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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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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其他權力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tǒng)一經營的林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流轉方案批準 |
《安徽省林權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tǒng)一經營的林權流轉,應當將林權評估基價、流轉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應當對流人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選擇流入方,其流轉方案應當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批準。 |
(1)受理環(huán)節(jié)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xiàn)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審查環(huán)節(jié)責任: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
1、對符合條件不予辦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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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環(huán)節(jié)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 |
2、不符合條件予以辦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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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督責任:加強事后監(jiān)管并將審批表報市國土局、市執(zhí)法局備案。 |
3、明知材料、證明不符或虛假仍給予辦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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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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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其他權力 |
因自然災害受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的審核 |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二十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qū)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xiàn)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審查責任: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
(1)對符合條件不予辦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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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作出初審意見并提交市民政部門。 |
(2)不符合條件予以辦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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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督責任:及時準確的將信息公開,并將相關材料歸檔。 |
(3)明知材料、證明不符或虛假仍給予辦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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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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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其他權力 |
為應對突發(fā)事件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fā)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wèi)生事件發(fā)生后,履行統(tǒng)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根據情節(ji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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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qū)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qū),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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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yī)療救護和衛(wèi)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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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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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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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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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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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wěn)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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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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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采取防止發(fā)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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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其他權力 |
對可能影響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xiāng)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fā)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wèi)生事件發(fā)生后,履行統(tǒng)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xiāng)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
(1)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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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疑難、復雜民間糾紛和跨地區(qū)、跨單位的民間糾紛,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或者由相關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 |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qū)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qū),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
(2)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裁決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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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yī)療救護和衛(wèi)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
(3)在行政裁決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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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
(4)在行政裁決活動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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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
(5)在行政裁決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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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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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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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wěn)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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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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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采取防止發(fā)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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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其他權力 |
民間糾紛處理決定執(zhí)行 |
《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如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作出后,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十五天不起訴又不執(zhí)行的,基層人民政府根據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執(zhí)行。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調查責任: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允許當事人就爭議問題展開辯論,并對糾紛事實進行必要的調查。作出決定。 |
(1)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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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裁決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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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行政裁決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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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行政裁決活動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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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行政裁決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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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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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其他權力 |
臨震應急期的檢查及應急措施 |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十七條 在臨震應急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情,統(tǒng)一部署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并對臨震應急活動中發(fā)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十七條 在臨震應急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情,統(tǒng)一部署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并對臨震應急活動中發(fā)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一)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制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 |
第十八條 在臨震應急期,各級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xié)助本級人民政府對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工作進行檢查。 |
第十八條 在臨震應急期,各級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xié)助本級人民政府對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工作進行檢查。 |
(二)不按照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和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要求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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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在臨震應急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向預報區(qū)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提出避其他權力震撤離的勸告;情況緊急時,應當有組織地進行避震疏散。 |
第十九條 在臨震應急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向預報區(qū)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提出避震撤離的勸告;情況緊急時,應當有組織地進行避震疏散。 |
(三)違抗抗震救災指揮部命令,拒不承擔地震應急任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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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在臨震應急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阻攔;調用物資、設備或者占用場地的,事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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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阻撓抗震救災指揮部緊急調用物資、人員或者占用場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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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貪污、挪用、盜竊地震應急工作經費或者物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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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臨震應急期或者震后應急期不堅守崗位,不及時掌握震情、災情,臨陣脫逃或者玩忽職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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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臨震應急期或者震后應急期哄搶國家、集體或者公民的財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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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阻礙抗震救災人員執(zhí)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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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按照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報告災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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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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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對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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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其他權力 |
對露天焚燒秸稈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和制止 |
《安徽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三十六第三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秸稈禁燒的監(jiān)督管理,加強監(jiān)測和執(zhí)法力度。秸稈禁燒區(qū)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秸稈禁燒的宣傳教育與巡查,及時制止露天焚燒秸稈行為。 |
(1)監(jiān)督檢查階段責任:發(fā)現(xiàn)或接到舉報有秸稈禁燒區(qū)劃定的區(qū)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予以調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xiàn)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條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qū)、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qū)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
(2)處置階段責任:組織人員及時滅火,對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制作筆錄,提出處理意見。 |
(1)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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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qū)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公布秸稈禁燒區(qū)及禁燒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名單,接受公眾監(jiān)督。禁燒區(qū)內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秸稈禁燒管理工作。 |
(3)信息公開階段責任:及時公開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 |
(2)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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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3)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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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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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其他權力 |
農村設置公益性墓地審核 |
《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第八條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籌建的審核意見,組織現(xiàn)場檢查驗收。 |
(2)未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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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3)擅自增設、變更建設城市公益性公墓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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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送達許可證,按規(guī)定報省民政部門備案,信息公開。 |
(4)對不符合建設城市公益性公墓許可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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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對公墓主管部門違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管理,并依法作出處罰。 |
(5)對符合建設城市公益性公墓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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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6)在建設城市公益性公墓審批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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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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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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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其他權力 |
農村五保供養(yǎng)待遇審核 |
《農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條例》(國務院令456號)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農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村民委員會協(xié)助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材料。 |
(1)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yǎng)條件的村民不予審核享受農村五保供養(yǎng)待遇的; |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負責督促實施。 |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上報審核意見及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組織有關人員對申報材料對象進行審核、重點調查。 |
(2)對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yǎng)條件的村民審核其享受農村五保供養(yǎng)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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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yǎng)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愿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的,在本村范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農村五保供養(yǎng)待遇的,發(fā)給《農村五保供養(yǎng)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復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
(3)決定階段責任:民政辦經過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上報民政局,現(xiàn)場予以告之后續(xù)辦事事宜;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
(3)違反規(guī)定審核開展農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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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yǎng)對象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yǎng)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yǎng)服務機構)應當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告,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yǎng)證書》。 |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對農村五保供養(yǎng)對象實行動態(tài)管理,確保符合條件的五保對象應保盡保。對各地新增的符合五保供養(yǎng)條件的五保對象,各地要采取一切措施應保盡保等。 |
(4)未按規(guī)定的標準辦理,或在開展五保供養(yǎng)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造成損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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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五保供養(yǎng)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后,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yǎng)服務機構應當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告,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yǎng)證書》。 |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5)侵犯符合五保供養(yǎng)條件人員合法權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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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行政給付過程中出現(xiàn)貪污受賄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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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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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
對五保供養(yǎng)服務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及終止供養(yǎng)服務協(xié)議 |
《農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yǎng)服務機構對農村五保供養(yǎng)對象提供的供養(yǎng)服務不符合要求的,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有權終止供養(yǎng)服務協(xié)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1)催告階段責任::對農村五保供養(yǎng)對象提供的供養(yǎng)服務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村民委員會或者限期改正。 |
《農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決定階段責任:對農村五保供養(yǎng)對象提供的供養(yǎng)服務不符合要求的,逾期不改正的,。 |
(1)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yǎng)條件的村民不予審核享受農村五保供養(yǎng)待遇的,或者對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yǎng)條件的村民審核其享受農村五保供養(yǎng)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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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執(zhí)行階段責任: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終止農村五保供養(yǎng)服務機構供養(yǎng)服務協(xié)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2)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農村五保供養(yǎng)款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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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3)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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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中失職、瀆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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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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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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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
符合條件的撫恤優(yōu)待對象的優(yōu)待辦理 |
《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義務兵服現(xiàn)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fā)給優(yōu)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yōu)待,優(yōu)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
(1)受理責任:受理所報送的材料,對其材料的整齊性、完整性進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補充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第四十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xiāng)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優(yōu)先、優(yōu)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yōu)待對象住房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
(2)審查責任: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
(1)對符合受理條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時處理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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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條例和當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撫恤優(yōu)待。 |
(3)服務責任:建立群眾性的擁軍優(yōu)屬服務小組,為部隊和優(yōu)撫對象提供服務。對孤老優(yōu)撫對象實行包戶服務。服務性的窗口單位,應普遍設立擁軍優(yōu)屬服務窗口,或掛牌注明擁軍優(yōu)屬優(yōu)先服務內容。 |
(2)對不符合條件而通過審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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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復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經批準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帶病回鄉(xiāng)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xiàn)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并有軍隊醫(y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3)未在法定時限做出審核結論,產生不良影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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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家居農村的義務兵,由其入伍時戶口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按不低于上年本鄉(xiāng)(鎮(zhèn))農民人均純收入,發(fā)給其家屬優(yōu)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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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審核中發(fā)現(xiàn)問題,不及時處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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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間立功、獲得榮譽稱號的,可適當增發(fā)當年優(yōu)待金。受處分的,可根據處分輕重適當扣發(fā)當年優(yōu)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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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犯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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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辦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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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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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
傷殘撫恤對象殘疾等級評定的審核 |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五條 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第六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后出具書面意見,連同本人檔案材料、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報送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 |
(2)審查責任:對初審材料進行審核;組織評審;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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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其他權力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審核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zhèn)人民政府(以下統(tǒng)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
(1)受理責任:受理所報送的材料,對其材料的整齊性、完整性進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補充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居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托,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
(2)審查責任: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
(1)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或不應該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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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初審,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
(3)轉報責任:作出初審意見并提交市民政局。 |
(2)沒有嚴格按照工作規(guī)程組織鑒定,違反公開、透明、公正的原則,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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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人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
(4)監(jiān)管責任:及時準確的將信息公開,并將相關材料歸檔。 |
(3)收受賄賂或向當事人索取財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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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戶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材料送交戶籍的居民(社區(qū))委員會,并出具其戶口簿,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 |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辦理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實材料,導致不正確鑒定結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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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居民(社區(qū))委員會調查核實后,應張榜公布,進行民主評議和征求群眾意見,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街道辦事處或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鎮(zhèn)人民政府須在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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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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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
就業(yè)援助 |
《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 就業(yè)困難人員和零就業(yè)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區(qū)公共就業(yè)服務機構申請就業(yè)援助。經街道、社區(qū)公共就業(yè)服務機構確認屬實的,納入就業(yè)援助范圍。 |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辦法》第二十九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公共就業(yè)服務的機構,的基礎工作。負責就業(yè)服務 |
(2)審查責任: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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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作出初審意見并提交市社保部門。 |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予以核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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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督責任:及時準確的將信息公開,并將相關材料歸檔。 |
(3)擅自增設、變更涉及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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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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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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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
企業(yè)勞動爭議的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四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有關證據材料,申請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對價格爭議當事人提出要求解決糾紛的請求,進行材料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
《企業(yè)勞動爭議協(xié)商調解規(guī)定》第十二條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依法向調解委員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街道勞動就業(yè)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2)調查責任:通知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并要求對方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收到答辯書后,價格爭議調解處理部門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針對疑問情況或經當事人請求,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進行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 |
(1)偏袒一方當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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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調解責任: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guī)做出裁決,制作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調解書(說明調解的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訴的權利及行使訴權的期限)。 |
(2)侮辱當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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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3)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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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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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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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
侵害個人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享有權益的調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有關證據材料,申請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對價格爭議當事人提出要求解決糾紛的請求,進行材料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
(2)調查責任:通知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并要求對方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收到答辯書后,價格爭議調解處理部門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針對疑問情況或經當事人請求,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進行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 |
(1)偏袒一方當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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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調解責任: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guī)做出裁決,制作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調解書(說明調解的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訴的權利及行使訴權的期限)。 |
(2)侮辱當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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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3)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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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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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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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其他權力 |
建設單位臨時管理規(guī)約的備案 |
《安徽省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臨時管理規(guī)約示范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guī)約,報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備案。臨時管理規(guī)約不得侵害物業(yè)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條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備案責任:對建設單位制定臨時管理規(guī)約備案的申請進行登記備案。并信息公開,不予備案的,及時告知申請人。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備案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許可或不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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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后監(jiān)管責任:對經過備案的建設單位的工作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確保符合要求。 |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備案申請準予行政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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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3)擅自增設、變更備案程序或備案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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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案審批辦理和事后監(jiān)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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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用備案書的審批收受賄賂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腐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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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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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其他權力 |
戶籍所在地已婚婦女申請再生育的審核 |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三條: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附送雙方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20日內(需要進行病殘兒鑒定的除外)提出審核意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h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簽發(fā)生育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發(fā)放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
(1)受理階段責任:查閱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審核階段責任:審核材料真實性,根據材料及相關事實,審核是否符合再生育條件。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上報市計生委審批。 |
(1)對于應當提交的材料,補正材料不一次性告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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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階段責任:計生委審批后,打印證件,發(fā)證。 |
(2)對不予受理的情形不予以告知理由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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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證件發(fā)放,進行孕情跟蹤和隨訪。 |
(3)自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20日內(需要進行病殘兒鑒定的除外)不提出審核意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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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生育證發(fā)放情況不張榜公布,不接受群眾監(jiān)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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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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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其他權力 |
符合再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恢復生育手術費的補助 |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接受絕育手術后,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申請領取生育證后,憑生育證施行恢復生育手術?;謴蜕中g的費用,由受術者所在單位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助。 |
(1)受理階段責任:查閱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審核階段責任:根據材料及相關事實審核是否符合再生育。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上報市計生委審批。 |
(1)對于應當提交的材料,補正材料不一次性告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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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階段責任:出具相關證明到醫(yī)療機構恢復生育手術 |
(2)對不予受理的情形不予以告知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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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恢復生育手術后,及時進行術后隨訪,并進行孕情跟蹤。 |
(3)恢復生育手術后,不及時進行術后隨訪,并進行孕情跟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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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恢復生育手術的費用,不給予補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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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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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其他權力 |
計劃生育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審核 |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子女滿16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yōu)待: |
(1)受理階段責任:查閱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一)從領證之月起,每月發(fā)給不低于20元獨生子女保健費,至獨生子女滿16周歲止。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qū)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
(2)審核階段責任:審核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條件 |
(1)查閱應當提交的材料,補正材料不一次性告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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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是否給予發(fā)放決定。 |
(2)不予受理不告知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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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yǎng)一個子女的,按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關注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后是否有違法生育行為。有違法生育行為的,獨生子女保健費收回上繳。 |
(3)作出給予發(fā)放決定不予發(fā)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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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后又違法生育,獨生子女保健費不予以收回上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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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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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其他權力 |
病殘兒醫(yī)學鑒定情況審核 |
《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單位或村(居)委會對申請病殘兒醫(y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
(1)受理階段責任:查閱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對申請病殘兒醫(y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再次核實并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系調查后,在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
(2)審核階段責任:應對申請病殘兒醫(y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再次核實并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系調查后,在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 |
(1)查閱應當提交的材料,補正材料不一次性告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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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階段責任:在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對于不予受理不告知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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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積極協(xié)助做好病殘兒鑒定。 |
(3)應對申請病殘兒醫(y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核實而不進行核實,也不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系調查,且在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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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能夠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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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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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其他權力 |
對新生兒在醫(yī)療保健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核查 |
《關于禁止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新生兒在醫(yī)療保健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其父(母)應當在48小時內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報告;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予以核查。 |
(1)受理階段責任:接到新生兒在醫(yī)療保健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報告后,詢問發(fā)生的時間、原因、地點、死亡嬰兒存放的地點,進行初步登記,并及時進行心理安撫。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審核階段責任:進行實地調查,查看死亡的事實,作出筆錄,索取相關證據。 |
(1)接到新生兒在醫(yī)療保健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報告后,不進行實地調查并索取相關證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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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階段責任:根據調查筆錄及所取得相關證據,寫出調查報告。 |
(2)不寫出調查報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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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根據育婦實際情況符合生育政策的,安排生育計劃;不符合生育政策的,督促育婦落實避孕節(jié)育措施。 |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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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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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其他權力 |
非醫(y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終止妊娠的審核 |
《關于禁止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guī)定》第七條:合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生育條件,已領取生育服務證。擬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yī)學需要的終止妊娠手術的,需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批準,并取得相應的證明。 |
(1)受理階段責任:根據群眾舉報,對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已婚婦女,進行案件登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已領取生育服務證,未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終止妊娠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在未確認事實前,暫不批準再生育的申請。 |
(2)審核階段責任:根據群眾舉報的線索,對育婦孕情信息以及相關參與人員進行調查,形成卷宗。 |
(1)對群眾舉報不進行案件登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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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禁止非醫(y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終止妊娠的規(guī)定》第十條: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婦終止妊娠的,應當向經批準的施術機構提供相關身份證明;其中20周歲以上的孕婦,除提供相關身份證明外,還應當向經批準的施術機構提供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證明。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和經批準的施術機構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
(3)決定階段責任:根據調查的情況,做出初步判斷,寫出“兩非”案源報告,填寫“兩非”案源申報表,上報市打擊“兩非”辦公室。 |
(2)根據群眾舉報的線索,不進行調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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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積極配合市打擊“兩非”辦公室做好案件的偵破工作。 |
(3)根據調查的情況,做出初步判斷后,不寫出“兩非”案源報告,不填寫“兩非”案源申報表,不上報市打擊“兩非”辦公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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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不積極配合做好案件的偵破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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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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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其他權力 |
受委托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 |
(1)受理階段責任:對群眾舉報或各交流平臺顯示違法生育對象進行案件登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xiāng)鎮(zhèn)計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社會撫養(yǎng)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
(2)審核階段責任:根據案件登記,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做好筆錄,并索取相關違法生育證據,形成卷宗。 |
(1)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標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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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階段責任:根據違法生育的事實,將已形成的卷宗上報市人口計生委進行案件審批,并協(xié)助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
(2)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yǎng)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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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3)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審批機關已經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仍按原定項目或者標準收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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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反本規(guī)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履行職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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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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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其他權力 |
對已登記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和相關審查 |
《征兵工作條例》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本單位和該地區(qū)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并通知本人。 |
(1)受理環(huán)節(jié)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第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應征公民按時到指定醫(yī)院或者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由縣、市征兵辦公室根據上級賦予的征兵任務和當地應征公民的體質情況確定。 |
(2)審查和決定環(huán)節(jié)責任:對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不予認定的應當告知理由)。 |
(1)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或不應該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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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村民(居民)委員會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征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縣、市征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重點查清他們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 |
(3)送達環(huán)節(jié)責任:作出審核意見,信息公開。 |
(2)沒有嚴格按照工作規(guī)程組織審查,違反公開、透明、公正的原則,未能真實反映情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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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管、防止弄虛作假。 |
(3)收受賄賂或向當事人索取財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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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辦理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實材料,導致不正確鑒定結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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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其他嚴重妨礙工作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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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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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其他權力 |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審核 |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縣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推薦意見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廉租住房申請有關材料,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人居住地現(xiàn)場查看和調查,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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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
(3)決定階段責任:做出申請人是否通過確認的決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通過確認的,可以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并進行公示。 |
(2)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guī)履行審查義務,對應當予以認定的不予認定,或者對不應認定的予以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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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對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戶要進行年度的監(jiān)督和家庭收入等情況的調查,對不再符合的住戶停止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決定。 |
(3)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導致申請廉租住戶權益受到損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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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從事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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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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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從事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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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核,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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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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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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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其他權力 |
對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信息審核 |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四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
(1)審查階段責任:審核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信息,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人居住地現(xiàn)場查看和調查,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
(2)決定階段責任:做出申請人是否通過確認的決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進行公示。 |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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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
(3)事后監(jiān)管責任:對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信息要進行年度的監(jiān)督和家庭收入等情況的調查,對不再符合的停止發(fā)放。 |
(2)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guī)履行審查義務,對應當予以認定的不予認定,或者對不應認定的予以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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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3)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導致申請廉租住戶權益受到損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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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從事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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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從事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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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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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
申請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的審核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第三款 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轄區(qū)內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受理、資格初審工作。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縣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推薦意見和材料。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第三款 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轄區(qū)內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受理、資格初審工作。 |
第二十條第一款 申請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按照下列程序審核: |
(2)審查階段責任:審核廉租住房申請有關材料,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人居住地現(xiàn)場查看和調查,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
第二十條第一款 申請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按照下列程序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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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審,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申請人所在社區(qū)、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2個工作日內,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分別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 |
(3)決定階段責任:做出申請人是否通過確認的決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通過確認的,可以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并進行公示。 |
(一)初審。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申請人所在社區(qū)、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2個工作日內,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分別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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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對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戶要進行年度的監(jiān)督和家庭收入等情況的調查,對不再符合的住戶停止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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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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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其他權力 |
申請有關社會救助的審核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xiàn)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
(2)審查階段責任:審查相關證明材料,核對相關信息及以往辦理記錄。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不予受理的、不予核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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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qū)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
(3)決定階段責任:對符合條件的,簽署辦理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 |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準予核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核準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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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qū)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相關資料。 |
(3)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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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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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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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辦理過程,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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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fā)、減發(fā)或者停發(fā)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fā)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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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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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申請?zhí)乩藛T供養(yǎng),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特困人員供養(yǎng)的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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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發(fā)現(xiàn)符合特困供養(yǎng)條件的人員,應當主動為其依法辦理供養(yǎ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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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特困供養(yǎng)人員不再符合供養(yǎng)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yǎng)服務機構應當告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供養(yǎng)并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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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申請醫(y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yǎng)人員的醫(y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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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城鎮(zhèn)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應當經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并公示后,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優(yōu)先給予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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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簡化審批手續(x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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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權力 |
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xiāng)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
(1)受理環(huán)節(jié)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xiàn)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審查環(huán)節(jié)責任。對求助人員提供的身份證、殘疾證等有效證明材料進行審查,核對全國流浪乞討救助信息及以往辦理記錄。 |
(1)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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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環(huán)節(jié)責任: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求助需求,現(xiàn)場予以告之后續(xù)辦事事宜。對不符合條件的,解釋原因。 |
(2)應對求助人員提供的身份證、殘疾證等有效證明材料進行審查而未進行審查核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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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監(jiān)管環(huán)節(jié)責任:登記并留存身份證、殘疾證等復印件。 |
(3)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求助需求,未及時救助。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救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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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受助人員的有關證件未及時復印登記存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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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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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其他權力 |
對生活確有困難殘疾人的救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xiàn)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
(2)審查階段責任:審查相關證明材料,核對相關信息及以往辦理記錄。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不予受理的、不予核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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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y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guī)定給予救助。 |
(3)決定階段責任:對符合條件的,簽署辦理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 |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準予核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核準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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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登記并留存相關資料。 |
(3)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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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優(yōu)待扶助殘疾人規(guī)定》第十七條居住在城市或者農村的殘疾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向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照規(guī)定享受醫(yī)療救助: |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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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fā)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憑證,享受低保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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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辦理過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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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fā)放的農村五保供養(yǎng)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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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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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點優(yōu)撫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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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但家庭貧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其納入醫(yī)療救助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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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其他權力 |
對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責令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第七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為發(fā)展生產或者興辦公益事業(yè),需要向其成員(村民)籌資籌勞的,應當經成員(村民)會議或者成員(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后,方可進行。 |
(1)調查階段責任: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制作現(xiàn)場筆錄和財物清單,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且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guī)定籌資籌勞的,不得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上限控制標準,禁止強行以資代勞。 |
(2)決定階段責任:經執(zhí)法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決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應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等; |
(1)對違反規(guī)定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逾期不改正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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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對涉及農民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向農民公開,并定期公布財務賬目,接受農民的監(jiān)督。 |
(3)催告階段責任:對違反規(guī)定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逾期不改正的執(zhí)法主管部門作出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
(2)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guī)履行審查義務,對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免于處罰,或者對不予以行政處罰的給予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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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退還違法收取的資金。 |
(4)解除階段責任:對符合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情形的,執(zhí)法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決定; |
(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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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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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guī)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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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導致農民利益受到損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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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執(zhí)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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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執(zhí)法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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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其他權力 |
社區(qū)戒毒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qū)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xiàn)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
(1)決定階段責任:實施前須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由兩名以上辦案警察實施。情況緊急時可以當場實施,但辦案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當相應責任 |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qū)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xiàn)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xiàn)居住地接受社區(qū)戒毒。 |
(2)執(zhí)行階段責任: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xiàn)場筆錄;現(xiàn)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辦案警察在現(xiàn)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
(1)符合法定條件未處置強制隔離戒毒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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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社區(qū)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qū)戒毒協(xié)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qū)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wèi)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qū)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xié)助。 |
(3)事后監(jiān)督階段責任: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實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期限到期或實施條件消失的,應當立即解除。 |
(2)不符合法定條件處置強制隔離戒毒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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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yè)且缺乏就業(yè)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yè)技能培訓、就業(yè)指導和就業(yè)援助。 |
(4)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3)不具備執(zhí)法資格的人實施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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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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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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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依照前款規(guī)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guī)定進行社區(qū)戒毒,由負責社區(qū)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jiān)督,督促落實社區(qū)戒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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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玩忽職守,對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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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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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其他權力 |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調查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
(1)立案責任:發(fā)現(xiàn)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筑物、構筑物予以拆遷。 |
(2)調查責任:文化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過程應遵循法定程序。執(zhí)法人員應當保守相關秘密。 |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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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程序等進行審查,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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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享有陳述、申辯權。 |
(3)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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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決定責任:制定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相關內容。 |
(4)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或者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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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方式送達當事人。 |
(5)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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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執(zhí)行責任:按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采取執(zhí)行行 |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務等行政處罰不適用法定單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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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7)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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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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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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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泄露舉報內容和執(zhí)法行動安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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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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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其他權力 |
設立健身氣功站點的審核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設立健身氣功站點,應當經當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級人民政府或企事業(yè)單位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報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審查責任:按照體育發(fā)展規(guī)劃,對紙質申請與電子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組織現(xiàn)場檢查,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權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審批,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
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的; 對不符合條件而受理的; 未在法定時限做出審批決定的,產生不良影響的;對審核中發(fā)現(xiàn)問題,不及時處理的;侵犯社會團體合法權益的; 審批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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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審批或者不予行政審批的決定,法定告知(不予審批的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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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達責任:準予審批的,制發(fā)審批證;信息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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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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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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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其他權力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qū)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審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劃和產業(yè)政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擬辦意見。 |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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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審批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予以核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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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達責任:制發(fā)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
(3)擅自增設、變更涉及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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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建設項目監(jiān)督管理。建立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
(4)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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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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