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guī)范我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定義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區(qū)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各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jù)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受理機構
宣州區(qū)司法局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點設在局辦公室,辦公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天平路17號五樓,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聯(lián)系電話:0563-3014436。
三、依申請公開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區(qū)司法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填寫《宣州區(qū)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附后,以下簡稱《申請表》)?!渡暾埍怼吩趨^(qū)司法局辦公室領取,申請人可通過聯(lián)系電話咨詢相關申請手續(xù)。
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受理機關名稱。
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同時上傳或提供身份證明。
(二)申請方式
1.現(xiàn)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宣州區(qū)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并填寫《申請表》。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2.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后,可以通過傳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通過信函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如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宣州區(qū)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yè)務。
(三)申請?zhí)幚?
1.宣州區(qū)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修正。
2.對不屬于區(qū)司法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及時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聯(lián)系方式。
3.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于區(qū)司法局已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宣州區(qū)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4.宣州區(qū)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jù)收到申請的先后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辦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tǒng)一答復。鑒于針對不同請求的答復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5.屬于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四)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證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提交申請,并提供推舉證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本機關將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對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4.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本機關將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聿⒏嬷ㄟ^相應渠道提出。
5. 本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⒌氖召M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及《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答復時限。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四條 主動公開時限
政府信息公開時限是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該條例第24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延長答復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五條 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四)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條 權利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區(qū)司法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駐本局紀檢監(jiān)察組或者政府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將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