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大臨時救助力度的工作提示
各縣、市、 區(qū)民政局:
近年來,我市臨時救助取消了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 實行 “遇困即扶、應救盡救”工作措施,但根據(jù)近年來各地 臨時救助數(shù)據(jù)分析,我市臨時救助工作仍不同程度存在救助 對象主動發(fā)現(xiàn)不夠、救助類型單一、救助標準不夠高等問題, 具體表現(xiàn)在,有的連續(xù)幾個月都沒有實施一起臨時救助,有 的臨時救助對象僅針對低保對象家庭和特困對象;有的臨時 救助僅針對本地戶籍人口;有的臨時救助的類型僅限于因 ?。挥械呐R時救助標準普遍低于低保標準的 2 倍等,臨時救 助的可及性和時效性還有待進一步提高。為認真貫徹落實中 央和省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 工作的部署,加強社會救助擴圍增效,根據(jù)《安徽省臨時救 助工作操作規(guī)程》(皖民社救字〔2021〕77 號)和宣城市民 政局、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 (宣民社救〔2021〕16 號)等有關要求,現(xiàn)就加大臨時救助有關工作提示如下:
一是加大急難型臨時救助力度。加強臨時救助與就業(yè)、失業(yè)保險等政策銜接,對有勞動能力但因疫情影響、家庭中 有重病重殘人員需要照護等客觀因素影響暫未就業(yè)、基本生 活面臨困難的未參保失業(yè)人員、大學生等臨時遇困人員納入 臨時救助范圍,幫助其渡過生活難關。加強臨時救助與受災 人員救助政策的銜接,對經(jīng)過應急期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 后基本生活仍有較大困難的受災群眾,及時給予臨時救助。 困難群眾申請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期間,符合條件的可根據(jù)困難程度先行給予臨時救助。
二是加大支出型臨時救助力度。低收入家庭成員接受非 義務階段教育尤其是接受高等教育,或者家庭成員因殘疾康 復治療和配備必要的輔助器械,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 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xiàn)困難的家庭,應及時給予 臨時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員因病個人自付費用達到 1 萬元以 上,應按照個人自付費用分段分檔進行救助;對因病個人自 付費用不足 1 萬元的特殊困難對象,應視其家庭困難情況實施分類救助,做到 “應救盡救”。
三是適當提高臨時救助標準。臨時救助標準不低于當?shù)?/span> 低保月保障標準的 2 倍,原則上不超過當?shù)氐捅T卤U蠘藴?/span> 10 倍,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對于重大生活困難,臨時 救助標準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根據(jù)具體情形分類分檔設定,適當提高救助額度。
四是提高臨時救助時效性。根據(jù)救助對象遭遇困難的實際情況,可采取 “跟進救助” 、 “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 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準度和時效性。探索運用信用承諾制 度,初步判定符合救助條件的,由申請人做出承諾后予以“先 行救助”,事后補充完善相關材料。對因突發(fā)事件造成生活 陷入困境,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和個人,不得因無法提供相關憑證資料而拒絕辦理。
五是加強臨時救助對象認定工作。各地要結合本地實 際,修訂完善臨時救助對象認定的具體辦法,對急難型救助 對象,進一步明確意外事件、突發(fā)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 難的類型范圍和程度;對支出型救助對象,進一步明確生活 必需支出的范圍和救助對象財產(chǎn)狀況認定標準。社會救助審 核確認權限委托下放后,臨時救助一般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實施, 必要時,縣級民政部門也可以直接實施救助。對臨時救助工 作開展不力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縣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工作調度、指導和督促,切實提升臨時救助工作質效。
附:
關于低收入家庭財產(chǎn)狀況的把握原則
一、低收入家庭財產(chǎn)狀況的把握原則
1、家庭人均貨幣財產(chǎn)原則上低于當?shù)赝?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家庭總貨幣財產(chǎn)低于 10 萬元。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無商鋪、辦公樓、廠房等 非居住類房屋( “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 外)。城鎮(zhèn)居民家庭成員名下僅有 1 套住房或無房,或者 有 2 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積低于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 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農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無其他商品住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家庭 成員名下雖沒有汽車但長期使用機動車輛的除外)。其中, 支出型困難家庭可適當放寬,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可以僅有一輛購置價不超過 10 萬元的生活用機動車輛。
二、供養(yǎng)義務人家庭財產(chǎn)狀況的把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