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duì)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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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duì)人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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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duì)人代碼_1(統(tǒng)一社會(huì)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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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duì)人代碼_2(工商注冊(cè)號(h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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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duì)人代碼_3(組織機(jī)構(gòu)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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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duì)人代碼_4(稅務(wù)登記號(h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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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duì)人代碼_5(事業(yè)單位證書(shū)號(h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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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duì)人代碼_6(社會(huì)組織登記證號(h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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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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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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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hào)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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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shū)文號(h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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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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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sh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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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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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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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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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萬(wàn)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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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méi)收違法所得、沒(méi)收非法財(cái)物的金額(萬(wàn)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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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h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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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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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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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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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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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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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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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區(qū)自然資規(guī)執(zhí)告〔2024〕6號(h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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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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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宏未經(jīng)批準(zhǔn),于2013年開(kāi)始占用宣州區(qū)洪林鎮(zhèn)洪林村集體土地3777.76平方米建設(shè)辦公樓、廠房、水泥地坪等設(sh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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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土地管理法實(shí)施條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土地管理法實(shí)施條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訂)第五十七條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guī)程》附錄A“違法占地類”查處注意事項(xiàng)第二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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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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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還土地。責(zé)令趙*宏將非法占用的3777.76平方米集體土地退還給原集體經(jīng)濟(jì)組織。
2.沒(méi)收違法建筑物。沒(méi)收趙*宏非法占用符合規(guī)劃土地上新建的89.06平方米廠房。
3.罰款。對(duì)2013年、2018年、2019年占用建設(shè)用地建設(shè)的353.01平方米辦公樓、644.26平方米水泥地坪和1975.5平方米廠房等用地按每平方米2元的標(biāo)準(zhǔn)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人民幣5945.54元;對(duì)2019年占用坑塘水面建設(shè)的89.06平方米廠房用地按每平方米14元的標(biāo)準(zhǔn)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人民幣1246.84元;對(duì)2023年占用建設(shè)用地建設(shè)的715.93平方米廠房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標(biāo)準(zhǔn)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人民幣71593元;合計(jì)罰款金額人民幣7878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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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8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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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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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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