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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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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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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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區(qū)自然資規(guī)執(zhí)罰〔2024〕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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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ǎn)資源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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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軍于2023年10月,未經(jīng)批準擅自在貍橋鎮(zhèn)長山村高橋組非法取土并外運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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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ǎn)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ǎn)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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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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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令許*軍停止違法開采。
2.沒收許*軍違法所得人民幣9600元,并按照違法所得10%處罰款人民幣960元,合計罰沒款金額人民幣10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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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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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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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陽江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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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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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02MA2NB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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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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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區(qū)自然資規(guī)執(zhí)罰〔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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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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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陽江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未經(jīng)批準,于2023年11月占用宣州區(qū)宛陵林場和向陽街道土地1064.86平方米硬化水泥道路,其中占用向陽街道國有建設(shè)用地面積417.73平方米,占用宛陵林場國有土地647.1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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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guī)程》附錄A“違法占地類”查處注意事項第二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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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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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還土地。責令安徽水陽江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將非法占用的647.13平方米國有土地退還給宣州區(qū)宛陵林場;將非法占用的417.73平方米國有土地退還給向陽街道辦事處。
2.沒收水泥道路。沒收安徽水陽江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符合規(guī)劃土地上新建的603.61平方米水泥道路。
3.罰款。對603.61平方米農(nóng)用地按每平方米14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人民幣84505.40元,對461.25平方米建設(shè)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人民幣46125元;合計罰款金額人民幣13063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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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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