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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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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大壩、水閘安全鑒定、注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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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guān)部門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jiān)督管理。對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要求或者有嚴重質(zhì)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guān)單位采取除險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險或者重建,有關(guān)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安排所需資金。對可能出現(xiàn)垮壩的水庫,應當事先制定應急搶險和居民臨時撤離方案。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guān)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jiān)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垮壩。”
2.《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鑒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強烈地震發(fā)生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進行檢查?!?
3.《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水建管〔2003〕271號)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所轄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機構(gòu)(以下稱鑒定審定部門)按本條第四、五款規(guī)定的分級管理原則對大壩安全鑒定意見進行審定。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市(地)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他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他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
4.《水閘安全鑒定管理辦法》(水建管[2008]214號)第六條第二款“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大型及其直屬水閘的安全鑒定意見;市(地)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中型水閘安全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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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查催告階段責任:審查當事人是否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損失的,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制作催告書,并予以公告;2、決定階段責任: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進行記錄和復核,做出是否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制作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
3、實施階段責任:送達執(zhí)法文書,實施強制執(zhí)行或委托沒有利害關(guān)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檢查拆除違法建筑物、恢復原狀情況。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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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guān)及相關(guān)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quán)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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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應當按期注冊登記,建立技術(shù)檔案。大壩注冊登記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guān)主管部門制定?!?
2.《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辦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號)第三條“縣級及以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是注冊登記的主管部門。水庫大壩注冊登記實行分部門分級負責制。省一級或以上各大壩主管部門負責登記所管轄的庫容在1億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庫大壩和直管的水庫大壩;地(市)一級各大壩主管部門負責登記所管轄的庫容在1000萬至1億立方米的中型水庫大壩和直管的水庫大壩;縣一級各大壩主管部門負責登記所管轄的庫容在10萬至1000萬立方米的小型水庫大壩。登記結(jié)果應進行匯編、建檔,并逐級上報。各級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可指定機構(gòu)受理大壩注冊登記工作。”
3.《水閘注冊登記管理辦法》(水運管〔2019〕260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qū)所管轄水閘的注冊登記、匯總、逐級上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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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查催告階段責任:審查當事人是否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損失的,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制作催告書,并予以公告;2、決定階段責任: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進行記錄和復核,做出是否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制作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
3、實施階段責任:送達執(zhí)法文書,實施強制執(zhí)行或委托沒有利害關(guān)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檢查拆除違法建筑物、恢復原狀情況。
5、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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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guān)及相關(guān)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quán)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fā)生腐敗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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