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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州區(qū)招商合作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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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23417037711387M/202412-00009 組配分類: 公開制度
        發(fā)布機構: 宣州區(qū)招商合作服務中心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名稱: 宣州區(qū)招商合作服務中心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試行) 文號:
        生成日期: 2024-12-23 發(fā)布日期: 2024-12-23
        索引號: 123417037711387M/202412-00009
        組配分類: 公開制度
        發(fā)布機構: 宣州區(qū)招商合作服務中心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名稱: 宣州區(qū)招商合作服務中心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試行)
        文號:
        生成日期: 2024-12-23
        發(fā)布日期: 2024-12-23
        宣州區(qū)招商合作服務中心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試行)
        發(fā)布時間:2024-12-23 16:03 來源:宣州區(qū)招商合作服務中心 瀏覽次數: 字體:[ ]

        第一條為規(guī)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的公眾參與活動,促進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活動,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是指重大行政決策在作出前,由行政機關采取適當的方式,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對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保障政府決策科學、民主、透明的政務活動。組織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由決策的起草(承辦)科室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注重調查研究、民主討論和科學論證,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以及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等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重大行政決策均應當向社會公示,引導公眾參與,征求公眾意見,并將相關信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開。
          第五條 決策起草(承辦)單位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的影響范圍和程度,采取公示、調查、座談、論證、聽證等形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凡涉及面廣或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均應當采取公示或聽證形式,公開征求意見。
          第六條 征求公眾意見,應當綜合考慮地域、職業(yè)、專業(yè)、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選擇被征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七條 采取公示征求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欄等進行公示。
          公示內容應包括: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方案,決策依據、理由及其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聯系部門和聯系方式。
          決策起草(承辦)單位公示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第八條 采取聽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時,在聽證會舉行 10 個工作日前,決策起草(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報刊、政府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告聽證事項、聽證代表名額及產生方式等相關內容。在聽證會舉行7個工作日前,確定聽證代表,并向社會公布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會參加人員名單。在組織聽證的過程中,還應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擬作出的決策屬于應當聽證的范圍,而相關決策起草(承辦)單科室未啟動聽證程序的,可提出舉行聽證的申請。聽證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載明申請聽證的事項、理由、申請人、行政管理人等內容。
          第十條 聽證會舉行3個工作日前,決策起草(承辦)單位應將以下資料送達聽證代表:
          (一)聽證會通知書;
          (二)擬作出重大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三)擬作出重大決策事項的可行性說明;
          (四)有關統(tǒng)計、調查分析材料;
          (五)聽證主持人的聯系方式;
          (六)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讀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
          (二)核實聽證會代表身份;
          (三)告知參加人權利義務;
          (四)決策發(fā)言人如實說明決策方案的內容、依據、理由和有關背景資料;
          (五)聽證代表質詢、提問和發(fā)表意見;
          (六)決策發(fā)言人答辯;
          (七)聽證代表作最后陳述;
          (八)聽證委員合議;
          (九)主持人總結和歸納各方代表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十)聽證委員、聽證代表和決策發(fā)言人、聽證監(jiān)察人對聽證記錄進行核對并簽名。
          第十二條 決策起草(承辦)單位應當如實記錄聽證全過程,并根據聽證記錄形成書面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反映聽證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 聽證會后10個工作日內,決策起草(承辦)單位應當將經審查的聽證報告送交聽證代表,并在政府門戶網站或政務信息公示欄向社會公眾公布聽證情況。
          第十四條 決策起草(承辦)單位在必要時可邀請區(qū)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聽證、論證和評估,廣泛聽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在公眾參與的過程中,決策起草(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決策起草(承辦)單位不得包辦公眾意見,或者只聽取贊成的意見,漏報、瞞報公眾意見。
          第十六條 決策起草(承辦)單位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予采納。對半數以上聽證代表持反對意見的決策事項,決策起草(承辦)單位應及時調整決策方案,并按照聽證程序重新舉行聽證。
          第十七條 決策起草(承辦)單位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明確的書面結論性建議意見,連同決策方案一并提交區(qū)政府審議。經過審查的公眾參與結果作為單位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應當公開征求但未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提交區(qū)政府審議決策。
          第十八條 決策起草(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報紙、網站或其它方式向社會公布公眾提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對條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或作出解釋。
          第十九條 重大決策實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重大事項的決策應當停止執(zhí)行或修正的,可以通過來信來訪等各種形式,提出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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